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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造業法第十七條「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,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……前項複查之申請,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前六十日內……」,違反者依營造業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「營造業有下列情式之依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緩:……三、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,申請複查或拒絕、妨礙或規避抽查者。……」。
請注意複查換證期限,並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一辦理──於最近一次申請複查前,辦理資本額增資。各級資本額如下:
甲級 |
22,500,000元以上 |
乙級 |
12,000,000元以上 |
丙級 |
3,600,000元以上 |
土木包 |
1,000,000元以上 |
工程竣工兩個月內送件辦理註記(公家拿到驗收證明書,民間拿到使用執照或發票最後一張,兩個月內),否則將違反營造業法第19條及第42條,依第57條處2萬以上到十萬元以下罰緩,限期申辦,如不申辦者3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。